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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紛紛擾擾多時的勞基法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七天國定假日的同時,也增加了一例一休、加班費、與資淺勞工的特休假,就特休假的部分,到底是怎麼個加法呢?

  現行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但相較於其他OECD國家,台灣的特休日數過少,早遭勞動團體詬病,特別是許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根本待不久,因此立法院這次在刪除勞工七天假的同時,也特別增加了關於資淺的勞工之特別休假的日數。

  修正後的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換句話說,只要工作滿六個月就有特休假,而且低年限可以休的特休假天數也變多,例如滿兩年者從原來的一天增加到三天、滿三年從原來的十天增加到十四天、滿五年者從原來的十四天增加到十五天。雖然最大天數還是三十天,但對於終身雇用制越來越少的台灣現行就業環境來說,這樣的修法可說是現實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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