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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羊羊用自己工作二十年的積蓄,透過大統仲介公司,購買全全建設所出售的一層公寓,住進去之後發現公寓居然會漏水,憤怒的羊羊認為仲介辦事不力,於是拒絕把十萬元服務費給大統公司,請問羊羊這樣做有沒有理由?

※ 本案涉及就不動產買賣時,若發現標的物有瑕疵,仲介是否應該要對買方負擔責任的問題。
 原則上,買賣契約存在於買方與賣方間,和仲介並不是當事人,因此就算標的物有任何瑕疵,譬如說單純漏水,按照買賣契約,買方也只能去和賣方求償或請求減少價金。實務上相關案例如台北地院102年店簡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板簡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都是認為就算房屋有瑕疵,買方要給仲介的服務費還是不能不給。
 但例外情形,法院有認為就不動產在使用上,有異於一般通常使用情形時,譬如說像是房屋整體排水設施不良的情況,買方的仲介仍然應該負有告知義務,若是違反這一項義務,或是還違反誠信收了來自賣方的錢,造成有利於賣方的結果,買方這個時候主張仲介違反可以拒絕給付給仲介服務費。實務判決例如台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
※ 因此,羊羊必須要先去證明他買到的公寓有漏水的情形,符合:
 房屋漏水,屬於異於房屋通常使用情形。
 仲介確實有違反民法第571條居間契約上的忠實義務
才能夠拒絕付給仲介服務費,否則原則上就公寓漏水瑕疵的部分,只能去向賣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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