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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長期對妻子暴力相向,妻子不堪忍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但因幼子需人照顧,故仍留在家中與丈夫同住。丈夫在收到保護令後安分許多,但老想著中文俗諺所說的「床頭吵床尾和」,卻苦於朱迪絲拒絕同房且防備心濃厚,尋無機會。某日,丈夫將安眠藥偷偷加入妻子喝的飲料中,隨即假裝出門,妻子不疑有他,做完家事喝下飲料後迷迷糊糊昏睡過去,丈夫見到時機成熟,趁妻子無力反抗之際,違反其意願性交得逞。妻子醒來後發現衣衫不整,氣急敗壞地一狀告上法院。丈夫十分不解,明明還是夫妻,為何會被告呢?

   在這邊先解釋一下,丈夫對妻子強制性交與一般人的強制性交有差別嗎?單以刑度來說是沒有差別的,因為配偶不是對方的所有物,要進行性交行為,也不可以無視對方的意願,只是有些條文規定是告訴乃論而已。刑法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一般人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是非告訴乃論罪,然而若是對配偶為之就變成了告訴乃論罪,因此,此類犯罪妻子若沒有提告的話,檢察官就不能主動偵查。

   但在故事中,丈夫因為過程中有使用安眠藥,有可能不適用較輕的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是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七年以上),就沒有刑法第229-1條告訴乃論之罪的限制。再加上,妻子在這之前已經請法院裁定有保護令,因此丈夫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雖然民法有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然因隨著性的主流意識之時代變遷,性自主意識已日漸抬頭,雙方均擁有性自主權,且其性自主權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就算朱迪絲拒絕履行同居之義務,丈夫戴維德也不能請求強制執行或自力救濟。

    婚姻如何相處,並非是任一方就能夠決定的事情,就算已經親如夫妻了還是要尊重另一半的意願,到底是真心的不要還是欲迎還拒的不要,應該是很好分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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