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去卡托米利喝咖啡02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是這樣的,某位汽車駕駛行經某路口,與另一名機車騎士擦撞,受傷的機車騎士因此對汽車駕駛提出民刑事訴訟。後來,雙方以新台幣約百萬元達成和解。不過,汽車駕駛認為「快、慢車道間」設立的「隔音牆」過高及過長,擋住他的視線,因而未看到機車,才會發生該次車禍,乃向法院訴訟聲請國家賠償。

  主管機關工務局則抗辯,肇事原因乃是因為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而且還有超速的問題,雙方才會相撞,與隔音牆設置無關。然而,法官到了肇事現場勘驗行車距離及時間,調閱汽車行駛紀錄器,比對結果顯示,汽車在發現機車後,僅僅一秒多的時間,雙方就發生車禍,確定是因為隔音牆擋住了視線,汽車根本來不及反應避免車禍的發生,就算是汽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應負三成過失責任,然而,該相關隔音牆的公有設施不當,才是車禍發生的主要原因,法院判決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本來為了減少噪音,維護安寧環境的隔音牆,卻變成肇事的禍首。由此案例可知,相關交通或工務事務主管部門,應定期巡視各該道路環境,遇有擋住行車動線的情形,應隨時盡力予以排除,以維持行車的安全環境,否則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尚有可能因為發生傷亡車禍,而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可就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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