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在笨港01  

  之前網路上瘋傳「颱風天到底要幹嘛」的新聞,面對這個問題,有人說,就是要衝浪、有人說,就是要觀浪,有人說,就是要去看水庫洩洪,都讓主管機關非常頭痛,因為認為這會主管機關防災上的困難,所以想要處罰這些在颱風天還跑去觀浪的民眾,只是這有法律依據嗎?

  其實是有的,依照《災害防救法》的規定,政府為了防災的需要,可以劃定警戒區域,例如說在這次蘇迪勒颱風期間,海邊風浪甚大,許多地方政府當然就會希望民眾不要靠近,而依照上面這個《災害防救法》的規定,劃定禁區,如果有人進去,還要趕緊派消防人員去勸導,避免發生危險。而如果民眾衝浪、觀浪興致正高,拒絕離去的時候,那政府應該怎麼辦呢?為了民眾安全著想,《災害防救法》允許政府對於這些民眾「開罰」,而且罰金還很重,起碼是5萬元起跳,最高可以罰到25萬元。
曾經就有學生在颱風天仍堅持要到海邊衝浪,即使相關人員不僅先用警示燈和哨音,希望他不要冒險衝浪,但他還是下去衝浪了,結果就被罰了5萬元,然後告到行政法院,法院這時候就認為當時那個學生衝浪的海岸的確已經被劃成警戒區了,然後居然還是下去衝浪了,所以主管機關罰他5萬的處分並沒有錯。所以奉勸各位,還是不要在颱風天硬是要跑去衝浪才好。

參考法條: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所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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