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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颱風天逛百貨公司,可能是許多人的「小確幸」,老闆也樂得可以順著消費者的意向,發筆「颱風財」,但其實這橫財的背後,其實有很高的風險,因為如果員工出勤,卻因為在颱風的大風大雨中被吹走,受傷了,雇主是要負起職災責任的,並如果新聞上報,會被媒體貼上什麼標籤都不知道。

  幾年前,曾經有法院判決指出,在某次強烈颱風來臨時,某保全公司要求自家員工還是要到派遣單位去出勤,然後這個員工就只好頂著風雨去外頭拉警戒帶,卻慘遭強風吹走,頭破血流,渾身是傷,甚至還傷到神經,這時候,員工就怒告雇主,主張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應該要賠他醫藥費。老闆雖然說對於損害金額有點意見,但也是承認這算職業災害。最後法院就判決老闆賠了幾十萬元給這個員工。

  至於會不會因為這個判決,以後就沒有雇主要員工在颱風天出勤呢?可能只要有消費者要在颱風天希望還有商店開著,可以叫外賣,或是想去逛百貨公司的話,就會有雇主繼續這樣做吧!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2款、3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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