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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不繳是有可能被關起來的,但這不是刑罰,而是叫作「管收」。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最近新聞指出,有一位人壽保險人員退休領取千萬退休金,因為拒絕繳納一百多萬元的所得稅,國稅局限期履行,該當事人還是不願繳納,經行政執行署傳訊後,雖然當事人稱沒有能力繳納,但是行政執行官認為當事人有千萬元退休金,且退休金匯入銀行帳戶後,當日就轉匯出去;另則將房屋過戶予配偶,雙方辦理離婚;基於上情,行政執行官留置當事人後,聲請管收,法官裁定後,當事人就送去「管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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