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山新飲料公司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加強宣傳自家產品優質性。企圖利用網路資源,影響網民對「山新飲料」的認知,且為貶抑競爭對手「又紅又大飲料」品質;委請一堆員工、一堆部落客、一堆工讀生等等,以隱匿身分的方式,在飲料知名論壇等網站,大肆進行網路文攻!胡吹自己特製飲料絕不含「棉籽油」,說明「山新特製飲料」全球年銷三十億瓶,說有多棒就有多棒,喝了可以三天不睡覺,比「天牛牌」飲料還厲害!再委請網路寫手,拼命亂說「又紅又大特製飲料」,一定含有「棉籽油」,喝了會導致生殖能力下降。後來被「網路鋼鐵人」發現該寫手行銷手法,踢爆所述多不實在,試問山新飲料公司這樣行銷違法嗎?

 

答:

一、網路行銷是合法允許的行銷或廣告行為,但是網路行銷行為,若被認定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為了要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而訂立公平交易法。如果商業競爭者間有不公平競爭行為,將導致交易秩序失衡,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會介入處理。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另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回頭來看本題事實,山新飲料公司當然得在網路從事行銷、廣告行為,並就行銷廣告在合理範圍內說明自己特製飲料有何種品質,但是假若根本不可能有這種喝了三天不睡覺的飲料,且競爭者的「又大又紅特製飲料」,也沒有導致消費者生殖能力下降的情形,山新飲料的行銷行為可能違反前述規定,換句話而,事業不得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否則可能被主管機關裁罰。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三、因此,山新飲料公司不當行銷行為若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屬實,將會被裁罰並求改正!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