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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則關於離婚之夫妻財產分配的新聞,一名男子與妻子離婚一年多後,犯下殺人案件,被害人家屬向行凶男子求償新台幣四百多萬元,但男子名下財產很少,不足以賠償被害人家屬求償的金額,於是法官查出這名男子與他的前妻是在一年多前離婚,離婚前,雙方從未辦理分別財產制,於是依照民法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將男子原本可分得前妻婚後財產的部份,判決應該由男子的前妻代償被害人家屬求償的金額高達三百多萬元。天啊;對於這位前妻莫名飛來一筆要代償之債務,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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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則關於網路標錯價的新聞,有一台價值17萬的重型機車,網路標價卻只要1萬6千元,等於這台重型機車是打1折的折扣,引來網友瘋狂下單,訂單超過7千輛。該網站發現後更正標價,緊急關閉網站,後來發表聲明,會取消消費者還沒付費的訂單,並針對已經付款的消費者進行退費的動作,該舉動因此引發消費者的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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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說:「某公司之送貨員,送貨到台中工業區某公司,離開時,無故惡意重踹一隻看門的虎斑狗,至少五下,小狗當場倒地不起,送貨員則驅車離去。公司員工發現看門狗暴斃後,調閱錄影帶,才發現送貨員踹狗致死,致電送貨公司,對方派員將狗狗小虎拖到大肚山空地掩埋。狗主人隔天回國,得知消息,決心討公道,挖出狗狗遺體,送往寵物醫院冷凍櫃,向議員投訴,要求依法究辦。」如果確實有無故踢狗導致狗狗死掉之情事,這種人欺狗之行為,不論這隻狗是否有人飼養,欺負狗的人,是會負上民、刑事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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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公沒有錢還銀行,銀行可以向老婆討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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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人結婚若有聘金這個項目,雙方家長可能會討論訂婚時,是要用現金或是開支票的方式作為聘金。昨天有個新聞,媳婦和公公為了聘金支票打官司,也就是支票作為聘金的爭議。最後的結論,交付支票作為聘金,是不能事後反悔不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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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談一談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的相關問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郵購買賣類型的消費者,對於收到的商品,不願買的時候,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不須要說明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這就是郵購買賣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先說明一下,網購是郵購買賣的期型,另外要說明的是,如果只是零星商品或是像家庭主婦將小孩玩具偶而在網路出賣的這種情形,就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因為這些人並不是企業經營者或業者,這點應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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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來談談求職陷阱中有關人頭帳戶的問題。這幾年常常在電視新聞或報紙上,看到社會新鮮人或是年輕人因為求職而遭詐騙的報導,甚至被害人自己在不知不覺中還莫名奇妙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而遭到起訴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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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MERA_20120910_133429          昨天有則新聞,是一位公寓裡的房客,剛搬進去沒多久,常常聽到樓下有狗的聲音,但沒見過面,結果她第一次遇到住在樓下的黑色土狗,就被咬傷了。很生氣,對樓下住戶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民事方面亦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會注意到這則新聞,是因為新聞標題寫著「狗「作證」…飼主想賴賴不掉」,感到很有趣喔,狗竟然能作證啊,想像起來就很好玩。不過這個看完新聞和判決書後,情況稍有不同,新聞大概是較有趣的寫法,這隻黑色土狗雖然沒有出庭作證,但是因為這件新聞中的被告,說狗不是牠養的,說是別人養的,法院從晶片上登記的飼主和黑色土狗平時會聽被告的話,認定被告是飼主,賴不掉了。雖然真正感到興趣的狗證人沒有出現,我們就藉這個機會,來看看寵物飼主可能會面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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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則新聞報導,說有一對夫婦舉行婚宴,結果大多客人都吃不飽。這對結婚新人找一家很棒的空中花園餐廳,舉辦自助餐式的婚宴,婚宴契約總價四十五萬元,當天總共數百位客人,沒想到喜宴菜少不足,上菜又慢,還有人等了半小時才吃到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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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03 Mon 2012 12:46
  • 路霸

        我們今天要來談談路霸的問題,我們都知道,馬路是讓公眾一起使用的,可是有些人為了自己的需要,用盆栽等物品或文字來佔用一部分的馬路空間,或者未經申請自己就搭設廣告招牌或棚架,政府為了維護交通的順暢,會用罰鍰或者強制拆除等方式來處理。有則新聞報導說,在雲林有戶人家,為了婚禮的宴客,在公有道路上擺設宴席,因為佔用馬路擺放桌椅棚子,且受邀的賓客車輛還並排停放在道路上,使得四線道的大馬路只剩一線可供通行,造成交通阻塞。這個情形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等等的情況,若是未經許可而佔用道路,可處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台北停車不方便,也有人為了長期占用路旁停車位,用盆栽、摩托車等等,來佔車位;也有人把廢棄的車子棄置在路旁,這些行為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的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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