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則新聞報導,很有意思,某南韓國會議員在他們國家,提案「公演法」修正案,內容是關於歌手在公開演唱時,禁止表演者「對嘴演唱」,違者將罰1年以下勞役及1000萬韓幣(約26萬元台幣)。這則新聞,曾引起韓國及台灣媒體關注。這個提案的主要理由,是說明「從事商業行為,若未告知消費者是對嘴,等於是詐騙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是對嘴演唱,應事先告知付費之聽眾或觀眾;但也有人認為「如果聽粗糙的現場,不如聽完美的對嘴」。所謂對嘴又稱假唱,是指演唱者在現場表演時,播放預先錄好的歌曲,未實際發聲,僅以嘴唇形狀配合。當然,此種對嘴行為是否涉及詐欺,可能還有爭議。不過像職棒球員打假球,就是詐欺球迷的行為,因為買票去看比賽的人,如果知道是打假球,就不會買票進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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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台灣岳父的名義買豪宅 法國佬婚變要不回?這個新聞標題,顧名思義,是用人家的名字買東西,結果要不回來的意思。那是送他的囉?還是只是暫借名字去辦理登記而已,怎麼變成他的呢?這種問題,常常發生,然而「贈送」與「借名登記」是千差萬別,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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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新聞案例說:有名Y姓女子,前往探望與妹妹同住的八十歲父親,Y姓女子一直按門鈴,結果都沒人應門,Y某因此急得打電話叫消防隊破門而入,進去發現沒人在家,事後妹妹控告姊姊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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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六年前,台灣離婚率居於亞洲第一,有學者討論主要是因為個人主義盛行加上現今社會兩性受教育、工作機會的提升,社會地位趨於平等,使得大部分的女性因為經濟獨立,願意讓自己的未來有較多的選擇,不需要在可能不幸福的婚姻中忍耐求生,並且勇於追求下一段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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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怎麼樣才算是有效成立呢?婚姻成立的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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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看過一則新聞:有名男子在公園打籃球,沒想到籃球躍過135公分高的圍牆,滾到大馬路上,造成兩名機車女騎士撞成一團,其中一名女騎士斷了兩根肋骨,因而對男子及另一名騎士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但檢察官認為球場圍牆太矮,給予兩人不起訴處分。那名受傷的女子騎機車經過,突然一顆籃球從圍牆彈了出來,掉在路中央,騎士來不及反應,整個人飛了出去,也波及到對向另一台機車騎士,女子倒地斷了兩根肋骨,而肇事原因,全是因為打球投籃擦框彈出惹的禍。據報導,因為籃球場與馬路只有一道矮牆之隔,實際測量圍牆高度,只有大約132公分左右,籃球輕易就會彈出圍牆,因此球彈到馬路上釀成此起車禍,檢官察認定球場圍牆高度明顯不足,不是打球的人的過失,更不是撞到球的騎士的錯,所以兩人都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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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網路留言極其普遍,不論在網誌記事,部落格或網路留言,若有涉及對第三人評論之事時、或是罵來罵去、或是說些私密之事;不小心就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或是誹謗之行為,所以我們就來談談有關網路誹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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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新聞案例報導,某林姓男子因為住家門前公有地,經常有人在那裏停車,會影響林姓男子住家的出入。因此,他在地上噴漆以下文字:「私人土地、進入小心鐵釘、小心受傷、請勿停車、概不負責」。他這樣的行為,被檢察官起訴恐嚇公眾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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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先生所有的房屋,離婚時約定太太有房屋永久使用權,請問之後先生可以一起使用這間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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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過一則新聞,某位老父,早年拋妻棄女,未曾撫養過她們。數十年後,社會局找到這些子女,要她們償還安置費用。過去的事就算了吧,老人福利法還是保障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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