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結婚若有聘金這個項目,雙方家長可能會討論訂婚時,是要用現金或是開支票的方式作為聘金。昨天有個新聞,媳婦和公公為了聘金支票打官司,也就是支票作為聘金的爭議。最後的結論,交付支票作為聘金,是不能事後反悔不付的。
這個案子大致上為了八十八萬的聘金,鬧上法院,案子本身誰是誰非,外人不足以論道。某劉姓男子結婚,劉爸爸開了二張共八十八萬元的支票,作為大、小聘金交付給女方。雙方辦理婚宴請客,也有結婚儀式,但是沒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來劉父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拒絕支付這八十八萬元聘金。媳婦就向法院提訴訟,請求聘金票款八十八萬元,第一審法院認為支票兌現前,公公有權撤銷聘金的贈金,判決媳婦敗訴;媳婦不服提出上讓,第二審法院認為依照社會習俗,聘金最遲於結婚當日前要給付,所以開立的支票等同於現金,結婚時已經交付完成,不能撤銷,判決公公應該要支付票款八十八萬元給媳婦。
一般人結婚時,有的男方會給聘金,有的不用給聘金,有約定聘金是要退還男方的,有的收大聘退小聘,有的用現金有的用支票,各式各樣的情形都有,每個家庭背景不同,會有不一樣的約定,只要男女雙方結婚前,事先講的清清楚楚就可以了。
其實本案法律上的意義,是討論「贈與可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在本件支票作為聘金給付,法律上是贈與的意思。本案例重點,在於是否可以撤銷聘金的贈金?就是說公公向銀行申請止付支票,是否有法律依據?實際上,是有爭議的。所以第一審和第二審的判決結果,才會不一樣。不過,既然本案已判決確定,第二審法院的見解,就會被認定是被適用的法律依據。
依民法四百零八條的規定,贈與物權利沒有移轉受贈人以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所以說,如果認定支票沒有換成現金前,贈與物權利沒有移轉,這時就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認為交付支票已經是贈與物權利移轉,這時就不可以撤銷贈與。另外,要特別注意,假若經過「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是不能撤銷贈與。辦理公證的贈與,大家可以理解;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是指道德上有此義務,法律特別規定不能撤銷,例如某男外遇生了小孩,生父同意贈與一百萬元給非婚生子女作為扶養費用,這筆金錢贈與,就屬於道德作為義務,就一定要給,是不能撤銷贈與的。
所以訂婚結婚討論聘金時,一定要講清楚,以免發生家庭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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