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談談求職陷阱中有關人頭帳戶的問題。這幾年常常在電視新聞或報紙上,看到社會新鮮人或是年輕人因為求職而遭詐騙的報導,甚至被害人自己在不知不覺中還莫名奇妙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而遭到起訴之案例。

        前陣子就有一則新聞是類似案例情況,根據新聞報導,警察局查獲詐欺集團用很好薪資條件來詐騙求職者,藉機詐取求職者的金融卡及密碼,以作為人頭帳戶提領詐騙的金錢。這類案例,通常就是要求職者,會看報紙分類廣告打電話去應徵,或是在網路上留下要求職的資訊,應徵公司或詐欺集團就會打電話給求職者,例如是要徵求司機,表示提供很好的工作待遇,並說因為有時司時會去收款,就存在司機的帳戶,所以請求職者提供一個空的帳戶及提款卡,以便工作使用,,或是要求提供提款卡等,以便查詢求職者的信用資料;並且通常是約在捷運店或車站等地點見面,事後不容易查得到詐騙者;因為是空的帳戶,所以求職者若無經驗,就會認為沒有關係,連同提款卡密碼一同交付。社會經驗不足,就遭誘騙上鉤,提供金融卡、存摺等給詐騙集團。也就是說,這類案例通常是被害人在面試時,詐騙集團用各種藉口,例如辦理新進人員的手續之類的,要求提供金融卡、存摺甚至金融卡密碼等等,詐欺集團就用這個帳戶作為詐騙其他的人提領的人頭帳戶,求職不成還變成人頭帳戶。刑事法上,如果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作為工具,可能會成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的幫助詐欺罪。當然,大多數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利用了,不過在許多案件中,檢察官可能認為,在應徵工作的過程,頂多就只有給存摺封面影本吧,一般人應該都知道交付金融卡、存摺印鑑,甚至密碼等,都是不正常的,是偏離一般社會常情的。也就是說,這類案例若遭誤會,可能會認為是貪圖某些利益,而將提款卡、存摺等賣給詐欺集團。
        去年有篇報導也是類似的情形,檢方也認為求職者有幫助詐欺,雖然法官後來判被告無罪,因為法官認為只有在被告被訴犯罪、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可判定犯罪。年輕人去找工作時,千萬要小心,這類應徵工作被騙提款卡及密碼,而變成詐欺人頭帳戶的案例經常發生,一定要關心自己子女應徵工作不要交付提款卡及密碼。避免被利用為犯罪工具,而成為幫助詐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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