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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TRF這種複雜高風險性衍生性金融商品,倘若在銷售之前不篩選適當的客戶、不向客戶充分說明告知可能的風險或是損失等交易上重要資訊,等於是擺明將客戶當成肥羊一樣宰殺,這一點,在過去金融海嘯時期,連動債風暴,就已經用血淋淋、活生生的被害故事,告訴了我們這個結果。也因此,在銷售TRF上,主管機關明確要求銷售銀行應負說明告知義務,也因此,倘若負責推介、銷售、交易的人員連什麼是TRF都不知道,或是很奸詐,明明知道卻不告訴客戶相關風險,可能就會重演連動債當時的慘狀,所以這些人在從事相關業務之前,就必須要取得相關法定資格,才可以執行業務,以確保他們有相關衍生性商品的知識以及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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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較有名的案例莫過於台積電之離職高階主管到南韓三星任職,造成台積電市場競爭優勢嚴重喪失難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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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F交易之所以讓投資人深陷其中,有一個主要的原因在於當投資人發生虧損的時候,銀行會勸投資人再做一筆新的TRF交易,用新的交易的權利金來貼補損失而要產生的追繳保證金,只是平心靜氣下來想一想,那如果新的TRF交易,又賠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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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天下社區在當地屬於大型社區,一位連任多年的天狼委員向我們述說了他對社區管委會與物業關係的深刻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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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神巴菲特曾說:「我對總體經濟一竅不通,匯率與利率根本無法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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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要承作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必須要財力雄厚,如果法人客戶資產沒有新台幣五千萬,是沒有辦法打開銀行TRF交易的大門的。對於銀行來說,假設嚴格限制,當然就會少做很多筆生意,少賺很多比佣金,可是站在公司治理和金融監管的角度,形式上仍要遵守金管會上述資產限制的要求,因此,有些銀行就想出了一個妙招,本來應該負責審查客戶財報的銀行,居然跳下去協助客戶編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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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往,遭偷拍的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偷拍者的手機雖為犯罪工具,仍然不能由法院沒收。可是,今年7月1日刑法施行修正後的「沒收」制度,對於某些無人提告的犯罪工具仍然可以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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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部份銀行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造成TRF金融財務風暴。金管會幾波行政管制,仍未能有效維持銷售TRF的金融紀律,以致於問題一發不可收拾。邇來,金管會採取更強硬的態度,要求銀行應盡速解決有爭議的案例,勿再陷於與爭議客戶的糾葛中,以利銀行本業發展。不過,卻傳出歐洲及美國商會,認為政治力過度干擾金融監理,甚至新聞報導,美國及歐洲商會銀行聯席委員會將聯名發函給金管會,要求金管會解釋對TRF的監理原則。試問,這二個商會有何立場及權利要求金管會提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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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近來所造成的風暴,許多投資人都有耳聞,是種一般人搞不懂的高風險複雜性衍生性金融商品,買的時候還會附上一本厚厚的制式契約,即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以往還用英文撰寫,但據週刊報導,台灣居然還有幾千家中小企業去買了,讓人不禁懷疑,難道這些企業主英文這麼強,連一些大律師都自稱短時間內看不懂的英文合約,都能心領神會?原來,是他們根本沒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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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犯輕罪,判在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坐牢的規定,或許大家都很清楚,只是最近新聞報導,有前台大學生虐殺二隻貓咪,遭到判刑十個月,為什麼也得易科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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