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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常見到民眾因為避免私密的事情曝光,進而向警察機關謊報的個案。例如男女朋友分手後,故意誣指對方性侵害;或者把錢花掉後怕被罵,就說遭到扒手偷竊等等。這種誣指行為,若涉及到刑事告訴,可能會有成立誣告罪的問題。基本上誣告罪兩種,一種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指定犯人誣告罪,就是故意要讓特定人受刑事處分而向司法機關提告,這類的誣告刑責的法定刑責比較重,最重可達七年有期徒刑;另外一種則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因為沒有指定對象,刑責比較輕,但最重也可能判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這裏要討論的是有關支票謊稱遺失的問題,使用支票情形,有可能是開立給付貨款,有可能是借票他人使用,有可能是給付清償借款,有可能是換票使用,有可能是借錢開票予他人,有可能是擔保使用,有太多的使用可能,但是,在某些情形,票主認為不能讓票據兌現,或是主張持票人不能提示支票,這時應該向法院申請假處分,但是許多人搞不清楚法律規範,就直接向銀行掛失,開票人直接向銀行宣稱票據遺失或是遭竊,此時可能就有法律上的問題。謊稱票據遺失,若有人跑去提示該支票,開票人就是指稱該提示支票之人,是偷竊者或遺失物之侵占者,因此就會有誣告罪的問題。例如:有些人購物,以簽發支票的方式支付貨款,後來因為物品有瑕疵產生糾紛,店家又置之不理,票據權利人不想給付票款,便在票據並沒有遺失的情況下,向付款銀行謊稱票據已經遺失。這時,有些銀行會先要申請人到警局報案,取得遺失的報案三聯單,證明這張支票是真的遺失了;或者,依照現行票據掛失止付的程序,銀行會要求票據權利人填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後,其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的副本會交還通知止付人,讓通知止付人拿票據副本作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依據,另一份「遺失票據申報書」則會由台灣票據交換所轉交給警察機關。此時,如果有人再拿著這張支票去銀行要提示付款,就會因涉嫌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而被警察機關或是地檢署偵查。


        通知止付人在明知票據並沒有遺失的情況下,卻故意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造成執票人提示票據的時候,將讓警察機關啟動侵占遺失票據的犯罪事實調查程序,這時候通知止付的人就有可能犯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有些人可能會說不知道謊報票據遺失須負擔刑責,實際上,票據掛失止付單清楚載明將會交警方偵辦,通常不足以作為理由。


        如果簽發票據後,認為現在執有票據的人,請求支付票款的權利應該受到限制,應該是要依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執票人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的處分,而不是以止付通知的方式阻擋執票人取得票款,否則將會讓自己因為謊報票據遺失的行為,犯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再次提醒有使用支票之人,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之時,應注意所填寫之書據,是否有涉及刑事告訴的問題,不能事後再爭執當時沒有看清楚填寫的書據,而抗辯無涉刑事誣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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