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_243        某個新聞案例說:有名Y姓女子,前往探望與妹妹同住的八十歲父親,Y姓女子一直按門鈴,結果都沒人應門,Y某因此急得打電話叫消防隊破門而入,進去發現沒人在家,事後妹妹控告姊姊侵入住宅。

 

        這個案例內容,大約是在某日下午4點多,Y女到妹妹家探視父親,但是門鈴怎麼按都無人應答,她急得打一一九說「快出人命了」,消防隊員趕到後,以破壞工具切斷鐵門栓,把門拆掉進入,進門發現屋內空無一人,事後才知道老父親當時在醫院看病。Y女的妹妹接到消防局通知,沒有怪消防隊,卻不肯原諒姊姊,妹妹認為姊姊可以到公司找她,也可以找其它親人聯絡,卻直接「指揮」消防員拆掉鐵門,妹妹認為姊姊是故意給她難看,所以生氣提告。檢察官認為Y女可查明父親的下落,卻選在上班日的白天,在家裏面最可能沒有人的時候去找父親,再草率報案破門,所以認為Y女只靠個人猜測草率行事,認為破門理由並不正當,構成「無故」侵入住宅,而將她起訴。姑且不論這個起訴的案件,法院判決結果如何,但是對於我們人際相處,應有相當的警惕。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宅罪。所謂無故的要件,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意思,假若有正當理由就是有權、合法。「侵入」的要件,很白話,就是進入的意思;住宅也很容易理解,是指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包括租來的房子或者飯店的房間等等,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一般的公寓或大樓,也包括在內。住宅範圍不是只有住家的房間、客廳或陽台,大樓的樓梯間、頂樓或中庭花園等公共設施,也屬於住宅的範圍;如果未經同意跑進去,也都有構成侵入住宅的可能。例如為了抓姦,而溜進他人公寓的樓梯間,就可能構成侵入住宅,因為以抓姦為理由並非正當理由。過去就曾經有發生過這樣的案例,跟監躲進沒有管理員的公寓樓梯間,法院認為就公寓整體來說,樓梯間作為通道,屬於公寓的一部分,公寓中沒有人同意這個人進入住宅,因此就被認定侵入住宅罪。不過有另外一個案例,是有一個老太太將裝著冷氣的房間,分租給房客,扣除房租,一個夏天只收房客幾千元冷氣費,房客冷氣廿四小時不斷運轉,房東受不了,敲門按電鈴,房客不在沒應門,房東乃進入房間關掉冷氣,結果房客就告房東侵入住宅。不過檢察官認為以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觀之,不能說是沒有正當理由,因此認為不是「無故侵入」這間房屋。不過,這是比較特殊的案例,原則上房東是不能進入房客的房間。因此,進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最好是經過他人同意,比較保險。


        還有要注意,原本是有理由進入住宅,後來經住宅場所權利人要求離開或退去,仍滯留在內者,也會構成侵入住宅罪,例如推銷員進入住宅推銷,主人聽著聽著,不想聽了,主人要求離去後,推銷員仍不離開,還在家裏面與主人吵架,也是構成侵入住宅。所以不要認為經過同意進入,就可以賴著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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