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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網路留言極其普遍,不論在網誌記事,部落格或網路留言,若有涉及對第三人評論之事時、或是罵來罵去、或是說些私密之事;不小心就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或是誹謗之行為,所以我們就來談談有關網路誹謗的問題。

 

有個新聞提到說某女子在網路上發表網誌,描述某男性朋友因為肚子痛,卻來不及上廁所,而將屎尿排泄在地上的糗態。男性朋友知道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地檢署偵查後則依誹謗罪嫌起訴發表網誌的這位女子,也許對我們來說沒什麼好告的,有的人就是堅持形象或是特定聲譽。據新聞報導,某女前往生病之某男住處探望,而將看到的狀況發表在其網誌上,網誌上寫道:「滿地的黃金…滿地的臭味,屁股上沾屎又沒有穿褲子的○○○躺在地上,我又窘又錯愕。」檢察官認為,某女所寫的情況雖全是事實,但檢察官認為,將朋友肚子痛來不及上廁所,而將屎尿排泄在地上的糗態鉅細靡遺地描述出來,雖然是事實,但涉及他人隱私,檢察官認為依刑法第310條第二項規定:「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事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以依誹謗罪嫌將她起訴。

 

這個起訴到底合理不合理,判決有罪或無罪,新聞沒有後續的報導。但是,舉出這個案例,是要提醒大家在網路上寫文章,千萬要注意,萬一被提出告訴而之後又被起訴,心情就會很差,事前謹慎總是好的。我們來看一下誹謗罪規定:

刑法第第31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關於誹謗罪成立的要件,主要有四個:第一、有散布於大眾的意圖及目的。第二、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第三、名譽因該傳述行為而造成毀損。第四、知道在做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情。對於前面案例,筆者認為應該不涉及名譽毀損的問題,所謂名譽是指名聲、信譽﹑聲望﹑榮譽等,而毀損,是詆毀、遣責、中傷、誣蔑等,在前述案例,某女只是說他看到時,又窘又錯愕,似乎不是中傷名聲之意思,而是描述二人尷尬的場景,與私德應該沒有關聯性;不過,不論如何,這位小姐還是被起訴了,所以再次提醒大家,網路留言,千萬小心,就算最後起訴後判決無罪,這段期間經常要跑法院,總是很難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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