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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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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2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3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4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5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案號

簡要發生經過

無罪理由、事實

無罪特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趁告訴人服用安眠藥後熟睡而不知抗拒之機會,被告對告訴人乘機性交得逞。

  1. 被告與被害人於案發時為男女朋友,且於半年後結婚,在案發前被害人曾告訴被告,就算在她睡著的時候,伊也可以和她發生性關係等語。
  2. 被害人於半年後即與被告結婚,與一般遭性侵之被害人對加害人多會感到厭惡、反感並加以逃避之反應相違。
  3. 被害人前後陳述有瑕疵。
  1. 被害人與被告為男女朋友,曾得被害人承諾睡著亦可有性行為。
  2. 案發半年後被害人與被告結婚,不符性侵被害人反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000侵上更(一) 000

被告見被害人已茫醉不省人事,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對被害人為

性交行為1次得逞

  1. 被害人於原審詳述案發過程,其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況可疑。
  2. 被害人與證人之證詞不合,且證人有誇大渲染之情,與事實不盡相符。
  3. 驗傷診斷書主要是繼父等人對被害人妨害性自主之作為,與被告並無直接關聯。
  4. 被害人距離事發近6個月才報案,且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佐。
  1. 證人證詞誇大不實。
  2. 驗傷診斷書與被告無直接關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被告、被害人素不相識,被告見被害人酒醉倒坐住處樓層走道,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攙扶被害人進

入其租屋處,對被害人發生性交1 次。

  1. 被告表示被害人於性行為後,有打電話給朋友表示要繳納健保費,之後確實有查得繳納之紀錄,可佐被害人並非於無意識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且被告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惟被害人當下並未向朋友求救。
  2. 被告未佩戴保險套,如非自願性行為之情形下,亦多旋即前往醫院就診,被害人反應與一般受害者的反應不同。
  1. 被害人事後對外電聯,向朋友表示要繳納健保費。
  2. 被害人未馬上前往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000侵上訴000

被害人係被被告買下出場續攤的傳播小姐,惟被告在喝下一杯水後,竟陷無意識狀態,而被告見此,遂帶被害人前往汽車旅館,並且性交行為得逞。而被害人血液尿意檢驗出有鎮定安眠劑反應。

  1. 證人幹部表示,通常代表小姐答應要和男客去汽車旅館,就是包含過夜且要性交的意思,被告結帳9小時,是有多買小姐(即被害人)鐘點的意思,亦應包括性交易在內。足見被害人在本案之前所從事陪酒服務中,即曾有在外場與男客發生性交易之情形,益知依被害人從事陪酒服務之經歷焉會不知伊由本案被告於前揭KTV買全場時數並帶出場之意義,原本即包括被害人與被告間達成性交易之合意甚明。
  2. 沒有證據可證被告對被害人下藥,且被告已付出場費,又何必下藥迷昏被害人呢?
  1. 酒店買全場包括性交易服務。
  2. 無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遭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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