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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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2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3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4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5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
案號 |
簡要發生經過 |
無罪理由、事實 |
無罪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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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000侵訴000 |
趁告訴人服用安眠藥後熟睡而不知抗拒之機會,被告對告訴人乘機性交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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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000侵上更(一) 000 |
被告見被害人已茫醉不省人事,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對被害人為 性交行為1次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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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被害人素不相識,被告見被害人酒醉倒坐住處樓層走道,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攙扶被害人進 入其租屋處,對被害人發生性交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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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000侵上訴000 |
被害人係被被告買下出場續攤的傳播小姐,惟被告在喝下一杯水後,竟陷無意識狀態,而被告見此,遂帶被害人前往汽車旅館,並且性交行為得逞。而被害人血液尿意檢驗出有鎮定安眠劑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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