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  

  一名男子幾年前在找工作,看到某間科技公司在徵作業員,雖其學歷與該公司要求的不符,對於那份工作仍非常感興趣的他乾脆用妻子的畢業證書,將照片和名字改成自己的,他也如願錄取了,在這間公司一待就是六年的時間,所得五百多萬元,或許他本身也剛好能力佳,這期間同事們也未發現其學歷造假,然而瞞的了一時,瞞不了一世,去年還是有同事發現他學歷是偽造的,向公司檢舉,男子坦承不諱,被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畢業證書造假觸犯的是何罪呢?刑法第212條的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是以所偽造、變造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指的是特許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等;又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是指與品性、能力、服務有關之證書而言,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成績單、在職證明書、工作能力證書、依親生活證明書以及警察機關所製發的良民證等皆屬之。因此,本案中男子的行為是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為了工作而造假畢業證書的行為是違法的,不過造假學歷,倘若其能力沒有到那個程度應該很容易就被發現或被懷疑了吧,能撐到六年以後才被發現,或許他的程度、工作能力都不差。學歷本來就只能代表過去學生時代的成績,而不能代表工作上的成績,由此可見,學歷不等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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