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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不容易打完了曠日費時、勞心費力的官司,取得有利於己的終局判決,結果債務人態度消極,不積極清償債務、履行義務,實際上根本拿不到半毛錢,這時候債權人該怎麼辦?

  若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透過聲請強制執行,藉由國家公權力之運用,實現債權人私權之權利。白話講,就是請國家強制債務人把錢掏出來。

  首先,要聲請強制執行,就必須要有執行名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執行名義有以下幾種種類: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後,便可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狀(書狀範例在司法院網站都可以下載),並且隨狀附上強制執行名義之文件正本(例如:確定之支付命令正本、判決書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等)。

  待書狀都準備好,就可依照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再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之計算標準繳納執行費用。也就是說,還是必須繳錢給國家,國家才會幫你做事的啦!

  縱使強制執行聲請過程繁瑣還必須繳費,但為能真正實現已確定之私權內容,實在是無奈卻不得不為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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