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百未經公司同意,將公司的一張A4白紙帶回家當情書使用,被經理高立仕發現,高立仕平常就對李百很不爽,藉故認為李百侵占公司的財物,堅持提出告侵占告訴。李百最後下場如何呢?
答:
一般人以為小偷是偷,大偷也是偷;偷一元是偷,偷一千萬元也是偷。事實,偷一元與偷一千萬元,怎麼會一樣呢?假若偷一元與偷一千萬元,都同樣適用竊盜罪,判一樣的刑,不覺得很奇怪嗎?為解決這種怪異困境,刑法發展出一種「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將行為區分為可罰的與不可罰的,例如說:偷一元就屬不可罰的,偷一千萬元就屬可罰的,如此一來,解決一體適用的原則。因此,李佰雖然將公司一張白紙私用,但是因為財物價值太低了,殊無刑法介入處理的的必要,應不屬犯罪之行為。參閱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要旨:「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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