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或企業承租廠商或房屋,在其內或有些生產設備、機械等動產,廠商或企業同時向銀行申辦貸款,銀行擔心於未獲清償時,這些廠房或房屋內的生產設備、機械等遭房留置,有的會要求廠商去找房東簽一張留置權拋棄同意書,這是什麼意思呢?
依民法第44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留置權」又是什麼?
依民法第928條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銀行擔心出租人對承租人行使留置權,將可能危及自己債權,所以會要求承租人即廠商取得出租人的留置權拋棄同意書,以此作為貸款條件評估,其來有自。僅管前述房東留置權也規定,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但是對於承租人之其他債權人而言,還是構成了優先受償的不利疑慮。
依民法物權篇關於留置權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留置取償,即無保障,因此,有的銀行在貸款時,會要求申貸廠商去向房東索取留置權拋棄同意書,乃有其現實上理由。
身為房東,你會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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