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業者要為第三人在平台誹謗言論負責嗎? 2

  現今網路科技發達,許多人透過網路新聞、社群網站、聊天室、討論區等取得各種訊息,也爭相在各網路平台上發表各種評論。然而,因此也衍生許多新型態網路犯罪問題,比如網路霸凌、公然侮辱、侵害個資、散播假新聞等。除了這些發表言論的網友,有可能觸法被提告外,網路平台業者,若發現網友留言有違法侵權情形,或接獲被害當事人通知要求刪除該侵權文字,卻允許這些發言評論持續留在網路當中,而未即時予以刪除,是否有亦要負相關責任呢?

  曾有類似案例,網友於討論區中留言評論,因事涉某醫師之名譽,該醫師多次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刪除留言均遭拒絕,乃提告網路平台業者請求損害賠償、除去網頁留言,並於網頁公開致歉等。關於網路平台業者對於第三人言論,未刪除之不作為而遭被害人提告侵權行為責任,實務有個案判斷的難處,但不表示平台業者是沒有責任的。

  曾經有法院認為,行為人因不作為而成立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或自己危險之前行為,或公序良俗負有積極作為之義務為前提。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經被告知,其提供之網路平台上有誹謗、侵害他人名譽等違法資訊之情形,且其有能力刪(移)除該等資訊時,課予該提供者刪(移)除該資訊或使之無法接取之義務,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但是,又說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非執司審判之機關,其對用戶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極可能出現判斷錯誤情形,為兼顧用戶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利保護,應限於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於其提供之網路平台內確實存在侵權資料或發生侵權行為,始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若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仍未採取防止措施時,始違反作為義務。

  在前述這個案例,留言內容略謂提告者為庸醫、黑心醫生,同時提供涉用違法中國植髮筆、僱用密醫而遭逮捕交保之新聞連結,及其他網站討論串、澄清稿供點閱,一、二審法院認為這些留言究屬意見表達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具高度爭議性,難以期待被上訴人或其所僱用網站管理人有認定構成侵害提告者的名譽言論之能力,而得課以在接獲通知後,即負有刪除系爭留言之作為義務。

  而第三審法院則認為,若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侵害名譽之言論,網路平台業者未為任何防止措施,是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負賠償責任。參閱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意旨:「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架設網站為一定營業之服務,平台使用者發表文章及資料公布於其網路平台上,得供他人點選,其行為自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倘經平台使用者(被害人)檢舉或告知,網路平台上存在侵害其名譽之言論,請求刪除該言論時,本於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於該平台有管理及控制權限,並為兼顧平台使用者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益保護,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有適當之審核作為義務,如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侵害名譽之言論,更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倘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未為任何審核,或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屬侵害名譽之言論而未為任何防止措施,猶令該侵害名譽之言論繼續存在,自屬違反作為義務,亦可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

  被人莫名奇妙在網路上惡意胡亂造謠,名譽因此受損,可以請平台業者查證後處理,若平台業者置之不理,被害人知道該怎麼處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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