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勞動基準法修訂,多項攸關勞方權益問題,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因而勞資會議之組成備受重視,而勞資會議的決定關乎公司勞工權益,惟對於公司勞資會議代表產生,我們都清楚瞭解嗎?代表產生真的都符合法律規定嗎?而勞資會議組成又有哪些相關依據呢?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準此依據訂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其合法組成要件如下:
代表人數: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人數各為2人至15人,惟事業單位人數逾一百人者,各不得少於5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
二、代表選出方式:
(一)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
(二)勞方代表-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分有二種方式:
1、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 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2、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三、單一性別人數限制: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
四、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
勞資會議代表於會議進行中,可能針對勞工權益相關之議題會進行表決,故對於勞資會議的代表組成,一定要有一定之瞭解,如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定者,千萬要即時提出,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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