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聞報導,國內出現首件App違反個資法規定判賠案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29條規定,原則上,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此故,企業在取得或使用個人資料時,一定要注意是否合於個資法規定,否則下次,可能不見得是五百元可以解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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