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陳喬恩2日晚間在看完好友王心凌的演唱會返家途中,意外拾取新台幣1000元,被男友分享在IG,她也開心轉PO影片預告將把1千元捐給流浪動物,不過,這恐會犯侵占遺失物罪。對此,經紀人澄清不知道有這規定,而陳喬恩在媒體友人提醒下,事後也趕緊前往警局報案歸還財物,並錄製影片說明來龍去脈。

  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第2項規定:「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也就是說,撿到遺失物,要交給警察ㄅㄟㄅㄟ招領,而不能直接據為己有。

  其次,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第3項:「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另外,依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從上面規定,可以知道,撿到東西要送交警察「失物招領」,失主認領後,頂多可以向失主請求十分之一的報酬;如果六個月內沒有人來認領遺失物,拾得之人才可以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另外,撿到東西可不一定只有金錢,有時在咖啡廳、捷運車上、洗手間,常常會有粗心人士掉落的皮包、雨傘、手錶等等,雖然有些價值不高,但可不要以為是沒人要的就直接拿走,依據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侵占遺失物的刑責雖然不重,然而這可是公訴罪!一旦判刑的話,還是會留下不良的前科素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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