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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男子指控自己的妻子都不做家事,家裡一片狼藉,夫妻倆常因此吵架吵到分居,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妻子表示是因丈夫有外遇想要跟他離婚才會做出這般指控,但是一直苦無丈夫外遇的證據,之後年僅十歲的女兒出庭作證,看過爸爸跟陌生女人親密合照,也曾瞄到爸爸和那女人對話內容有點煽情,法官認為女兒不會說謊,因而判江男敗訴。

  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之各款(重婚、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有不治之惡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1052條第2項有明文。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雙方都需要負責呢?此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只有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雙方之有責程度如相同,則雙方皆得請求離婚,才與上開法律之立法本旨相符。因此,想離婚的一方才會竭盡所能的指控對方的不是,甚至不惜抹黑也要達到分道揚鑣之目的。

  這種案例不勝枚舉,這幾天又有報導,一名男子表示自己妻子都待在娘家,鮮少回家,甚至只有過年吃年夜飯時才回家幾小時,之後證明男子有了外遇,還將家門換鎖不讓妻子回家,法院一樣駁回渣男之訴。這些案例當中,法院駁回了有外遇那一方之訴,在法律上看似被駁回的是輸家,而另一方是贏家,實際上若一方已無法容忍對方,這樣的婚姻還有維持下去的必要?孰勝孰敗?恐怕皆是輸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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