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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個新聞案例報導,某林姓男子因為住家門前公有地,經常有人在那裏停車,會影響林姓男子住家的出入。因此,他在地上噴漆以下文字:「私人土地、進入小心鐵釘、小心受傷、請勿停車、概不負責」。他這樣的行為,被檢察官起訴恐嚇公眾罪起訴。

 

        林男因為住處前空地被他人停車,與停車之人發生爭執,但是空地是公有地,所以其他人還是會來停車。林姓男子勸阻鄰人不要停車,鄰人沒有理會,他才會進一步在空地上噴漆「私人土地、進入小心鐵釘、小心受傷、請勿停車、概不負責」。地檢署表示,如果林姓男子只寫著「私人土地,請勿停車」,就不會構成恐嚇罪,但因為他又寫著「進入小心鐵釘、小心受傷」,表示要在地上放鐵釘,這樣很可能造成路人受傷或車輛破胎,有恐嚇到公眾,危害到公共的安全,具有恐嚇公眾的故意,所以才會被起訴恐嚇罪。

 

        若針對特定的人作恐嚇行為,是一般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是針對不特定人恐嚇是恐嚇公眾罪,依刑法第一五一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個案例,雖然沒有針對特定個人,作言語或文字的恐嚇行為。然而,地上所記載的文字,不特定來來往往的公眾,都會看到,所以若公眾來往的人士,覺得有人可能對於自己的財產或身體加害,造成恐懼,這樣就是受到恐嚇,例如身體會踩到鐵釘受傷,車輛輪胎會被鐵朾札到破掉等等,所以檢察官認為這種在地上噴漆說小心鐵朾、小心受傷的用語,是恐嚇性文字,這樣的行為,是恐嚇行為,加以起訴。至於當事人究竟是否有恐嚇的故意,之後法院會再加以論斷。

 

        台灣地窄人綢,有些住家巷弄狹小,停車一位難求,因此常常發生勸阻他人不要在家門前停車而發生爭執之事例。本件案例,值得吾人觀察及留意。不論這個案例之後是有罪或無罪判決,吾人都應該注意以合法的方式勸阻他人停車。以免被停車擋道,又要吃上官司,非常不划算。也就是說,真的要用文字告知他人不要停車,內容最好不要有辱侮或恐嚇的意味,例如可以說明「此處為住家出入口,請勿停車」、「車輛出入,請勿停車」等等就可以了,不要再加上「小心鐵釘」、「小心受傷」、「小心毀損」等字眼。另外,之前也有案例認為住家門前,假使交通主管機關沒有劃上紅黃線,住戶自行放置「請勿停車」之牌子,也可能有違法之虞,這部份也要請大家注意。總之,住家出入與門前公有地停車,如何取得衡平或兼顧,可能須要深思熟慮的判斷。若門前停車確實會遭到出入之妨害,要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向停車者勸說,以避免不當勸阻,構成恐嚇罪嫌。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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