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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壁鄰居抽菸,二手菸經常飄進自己家裡,該怎麼辦呢?一般來講,溝通協商為上策,若對方講不聽,可以請求賠償嗎?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李小姐不滿同樓層的A鄰居在陽台抽菸導致家中飄進二手菸,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10萬元,法院認定鄰居侵害李小姐居住安寧,判決賠償1萬元,仍可上訴。

  李小姐主張為五樓住戶,同樓層住戶A鄰居長期於在五樓房屋陽台抽菸,該煙味侵入李小姐家裡,使其暴露於二手菸環境,嚴重影響其健康權及居住安寧,因此,請求賠償1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被告則抗辯李小姐並未舉證證明其身體實際上有受如何之損害,並且謂五樓房屋抽菸,煙味縱飄至李小姐住處,亦不得逕認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重大。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且前揭規定,於建築物準用之。民法第793 條、第800 條之1 規定甚明。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依上述規定,法院認為,如係以製造噪音、喧囂、振動及排放煙氣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其情節重大者,亦因肯認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在本案,法院認為被告雖抗辯原告未舉證證明其飄散之煙味對其身體造成何一損害,然所謂二手菸是被動或非自願吸入的環境菸煙,是分佈最廣且有害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已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的致癌物質。再則,法院也認為A自陳其有3 名未滿7 歲之子女,從不在其住處內抽菸等語,顯見其亦知悉二手菸可對人體造成危害。甚至於,李小姐懷有身孕,顯見被告抽菸所生之二手菸侵入五樓李小姐房屋,確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且其情節重大,李小姐主張其居住安寧受到侵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法院最後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被告加害情形與造成之影響、原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 萬元為允當。

  不過,同法院之前另一類同案件,結果卻不同。另案原告主張複不斷於在房屋內吸煙,任令產生之二手煙害飄屋內,不法侵害其身體及健康權,但是因為未提出證據舉證以明,法院乃認為未舉證被告有何製造空氣污染,足以妨害其身體及健康權之行為,而判決敗訴。因此,在類似案件,若主張長期因為鄰居二手菸飄來家裡而受害,一定要搜證齊全再提告,否則,會被認為未舉證證明而被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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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