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生職災的法律問題

                 勞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可以受到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保護法的保障,然對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務員呢,過往是依照《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施要點》、《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到現在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授權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來辦理,性質上和勞工前述的職災相關法令相同。可是,過往的規定並不給付公務員執行職務,非因外來危險,而是個人疏忽所致的意外,近日有公務員就鬧上了憲法法庭,要求大法官給個說法。

  大法官在憲法判決中重申了《公務人員保障法》前述規定具有職災保護的性質,所以就「意外」的解釋上,「並無將當事人疏忽所造成事故予以排除之意思」,然《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卻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大法官認為牴觸了憲法保障人民的服公職權,白話來說就是不符合憲法要求國家保護公務人員的精神,最終做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未來關於公務員的職災補償,應該比照原本保險法對於「意外」的定義,不應排除公務員個人疏忽所導致的意外才對公務員發生職災的法律問題

  未來公務員在職安、職災這部分,依照大法官憲法判決的意旨,應該比照勞工就職安、職災的解釋,提高對於公務員的保障。前述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雖然在2021年4月修正為「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與前述條文有所出入,不過無論如何修正,最終的解釋,應該以本號大法官憲法判決為準,因為憲法判決位階等同憲法,高於法律和命令。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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