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到某某預售屋建案廣告說:「三天內完銷!」但是真的假的,有時根本沒有人知道。因此,對於建設公司類似的銷售手法或廣告等,公平交易法要求業者不能作假,否則會加以處罰。消費者也必須要詳查,不能人家說什麼都全信,否則挫賽,自認倒楣就算了,賠上大錢可就慘了!

  根據新聞報導,台中市某預售屋傳出百人搶購,號稱二房房型2小時內完銷。內政部會同地方政府等突擊稽查,發現業者違反預售屋新制紅單管理規定,而且所謂二房的房型完銷,其實僅銷售不到一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也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公平交易委員會、國稅局、市政府消保官及地政局,前往預售屋建案現場進行聯合稽查,發現業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金額,雖有書面契據(預售屋購買意願書),但未載明預售屋總價及停車位位置,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3條第5項規定,將按違規戶棟數,各處15至100萬元罰鍰。

  新聞進一步報導,消保處表示,在廣告行銷手法部分,包含廣告刊物內容(鄰近公園、明星學校、交通設施)等,相關資訊是否屬實仍有待釐清。不過,代銷業者則回應並沒有媒體報導二房2小時完銷等相關資料,這些都將由公平會進一步釐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銷售預售屋,與公平交易法有什麼關係呢?原來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法第25條也規定,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有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當中即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購屋人重要交易資訊為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2條第1項)。

  不過,公平會縱使開罰也僅是行政罰緩,而無法解決消費者與建商或代銷業者可能的民事糾紛,所以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如果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一定要善用消保法賦予的審閱期間(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都至少有5日的審閱期間),好好閱讀相關契約或諮詢專業人士,並到預售屋基地附近走走觀察,不要被建商或代銷業者的不實廣告或話術給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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