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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個蠻特殊的賄選新聞,某許姓里長候選人以「免費洗車」的方式尋求選民支持,被地檢署以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起訴。新聞報導轉述檢方起訴內容,大略是許姓里長候選人在臉書社團網頁,貼文「票投許某某、免費幫你洗車」並附上車輛清洗後照片等內容,網友詢問可否服務其他里民、免費洗車有無期限等事項時,其留言回覆侷限其競選的里等語。檢察官認定許某是提供免費洗車之勞務不正利益為代價,公開對里民行求賄選,藉此尋求投票支持,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賄選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選民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求選民支持投票,即涉嫌賄選。關於賄賂及不正利益的定義,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意旨:「投票行賄罪之客體有二種,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物;不正利益,則係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2022年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選舉期間,有時我們會收到一些候選人送的小禮物宣傳品,各種賄選事件都可能被檢察署調查。那要如何送東西給選民才不會構成選賄選呢?法務部曾經訂出參考標準,候選人在發放「文宣品」可以是新台幣30元價值以內的東西,不然就可能構成賄選。然而這只是行政機關的參考標準,不是法院判決的絕對標準。法院會就個案贈品是否會左右選民投票意向,來判斷其間是否有不當對價關係,畢竟多少錢才會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不會有一個絕對標準。

  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5號刑事判決意旨來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賄選罪,客觀上以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是否屬於對價關係,應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及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其係以假借餽贈、走路工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均非所問。又此等法律禁止之行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金錢多寡,因選舉種類、局勢、收賄者影響力等節而有不同,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之絕對標準。」一些糊模狀況,實在難以判斷,像是選舉招待餐會常常引起爭議。此外,個案判斷除了贈品金額,還要考慮是否有對價而影響投票意願,例如:候選人與這位選民或樁腳關係本來就非常良好,平常年節送禮算是家常便飯,就算不送禮這些人本來就是投給這位候選人。但是,在選舉期間的送禮,就很容易出事情。候選人或是其幕僚,在與選民或樁腳的禮尚往來,千萬要留意。

  不過,像是前述幫選民洗車的案例,倒是很少見,這種免費洗車之勞務不正利益,價值到底是多少呢?值得關切,不知道這位里長候選人是否會抗辯其洗車只要十塊錢呢?就看後續法院如何論斷這種情形了。

  不論如何,提醒九合一選舉的所有候選人或其助選人員,發送文宣品或請選民吃飯或給點好處,千萬要注意其價值不能太高,還有勿與投票之間存在不當對價,不然涉及賄選被抓走可能就沒得選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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