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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民宿老闆喜歡在屋裡擺台伴唱機給客人使用,要知道,包棟郊外的民宿來徹夜歡唱卡拉OK,可是有很大商機能吸引不少遊客的。但是大家知道嗎,伴唱機使用的音樂是必須經過授權的,否則可能會吃上官司而受有刑事責任,最近有個新聞案例和大家分享。

  有位民宿老闆就如上述,在民宿裡面擺了台伴唱機,然遭到伴唱帶代理商發現該民宿伴唱機使用的歌曲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是盜版伴唱機,代理商沒有透過檢察官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沒想到法院卻判決被告無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難道是伴唱機不用取得授權嗎?其實不是這樣。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在於權利人提出自訴的法條分別是著作權法第92條的違法公開播送罪、第93條第4款的引誘侵權罪,但是法官認為客人在民宿唱歌並非「公開播送」,公開播送指的是傳統電視、廣播電台播放節目的行為,自然沒有違法公開播送的問題,這一點和過去智慧財產法院有些判決對於KTV包廂是否屬於「公開」的見解類似:「……按『公開播送』與『公開上映』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分別有明文規定並加以區分(第7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第8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國內三家電視台及所謂之第四台、民生台等有線電視與廣播電台、衛星電台才有『公開播送』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36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至於引誘侵權罪的部分,雖然民宿老闆承認伴唱機是從對岸進口,但進口當時有要求賣方提出證明,認為歌曲都是有經過授權的,雖然法院檢視那份證明書後,發現授權範圍僅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不及於台澎金馬地區,換句話說,在台灣地區使用該伴唱機,仍然應該要另外取得權利人的授權才是,然由於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引誘侵權罪,所依據的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限於「明知」,如果老闆主觀上不知道這台伴唱機在台灣地區還要取得授權,就不算違反著作權法前述第87條、第93條的相關規定:「……被告呂文評既基於信任上游廠商廣東眾樂公司之授權而簽約並付費使用上開視聽著作,益徵被告呂文評欠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並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之主觀犯意……(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綜合上述兩大理由,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民宿老闆無罪,儘管從判決理由看來伴唱機可能還是要取得台灣地區的權利人的授權。不過為了避免著作權法的刑事糾紛,大家在購買伴唱機的時候,還是得要多加留意並確認賣方提出之授權證明為佳,如此事後才能自保喔民宿使用點唱機的著作權法問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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