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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熱播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劇情涉及許多社會及法律議題,其中一主角阿布因殺害船長一家三口,遭判死刑三審定讞,在阿布即將行刑前,才赫然發現其行為時未滿18歲。問題來了,假設今天有個未成年人犯了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例如:殺人案件),可以判處死刑嗎?顯然,大家都知道不行,然而理由何在呢?

  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不管今天行為人的犯案手段多麼兇殘及泯滅人性,只要行為人於行為時未滿18歲,就不得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且為「必減刑」。這是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等規定的精神,對未滿十八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前開兩個國際公約都有超過一百多個會員國簽署,足見國際主流對於未成年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是穩定的共識。

  我國刑法對於犯罪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年齡係相當重要之依據,因為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嚇阻犯罪,倘若未成年的行為人根本無法或難以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有不法,那處罰這些未成年人也就失去刑罰的目的了。職此之由,刑法第63條才做出修法,刪去第2項不合時宜的規定:「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然而,也正是基於此等原因,許多犯罪組織會利用未滿18歲之青少年犯罪,因為不管這些青少年犯了多嚴重的案件,都不會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附帶一提,未成年人有犯罪之非行(按:就是做了犯法的事),在進入司法程序時,仍未成年者,通常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不會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來進行犯罪責任成立及範圍之追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少年身心的健全發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參照)。故而,就我國少年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而言,其目的通常是教育、感化少年多過於懲罰、拘禁少年。

  末以,筆者認為雖然目前仍以年齡作為承擔刑事責任能力認定之標準,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及資訊流通,形式上的未成年人有實質上越發早熟的跡象,是否不應該以年齡作為否決死刑的唯一標準,刑法第63條第2項是否不合時宜,非無進一步探求考量的餘地。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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