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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Too運動在台灣如火如荼展開,但是一般人似乎還是分不清楚「性侵犯罪」與「性騷犯罪」的區別,甚至於會問,啊都這多年了,被害人還可以提告嗎?

                 我們先來看幾個條文,按照犯罪行為強度(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再來看一下刑事追訴時效的規定:

《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註:刑法第10條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由上可知,最重本刑:性騷擾罪二年、強制猥褻罪五年、強制性交罪十年。

                結論:原則上(排除其他時效停止情形),性騷擾罪追訴期是「十年」、強制猥褻罪追訴期是「二十年」、強制性交罪追訴期是「三十年」

瞭解了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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