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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近年生育率越來越低,政府推出各種政策,就是希望民眾願意替國家孕育下一代,勞動相關法令上更是嚴令禁止歧視懷孕婦女,希望藉由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和各項生育補助等政策,整體上提高台灣的生育率。然職場上常見婦女要請育嬰假的時候,雇主會要求她們先簽離職單,時間填在育嬰假期滿的日子,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可以的嗎?

  首先,雇主對於勞動契約只有滿足勞基法懲戒解雇或是資遣解雇兩種情形時,才能夠單方面終止,不允許因勞工懷孕就要開除對方,此部分會構成懷孕歧視。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同法第38-1條第1項,論以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鍰,處罰相當的重。

  不過如果是勞工方面請求離職,並非法所禁止,所以有雇主會透過其他條件與勞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譬如說給予遠高於育嬰津貼的補助等等,但多數情形是雇主違反前述《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或是告訴勞工,如果想請育嬰假,就要先簽離職單,離職時間押在育嬰假期滿時之類的,由於依常理來說,勞工不太可能主動放棄自己的權利,如果雇主無法舉證合理情事,說服主管機關或是嗣後的行政法院,相信這個離職單是勞工在自由意志、無任何干擾下所簽,那麼被論罰上述金額的可能性就很大。

  勞工朋友若遇到職場上有類似問題,建議要積極詢問律師或主管機關的法律專業人員,畢竟勞動法令多如牛毛,切莫因為一時的疏忽,喪失了自己的權利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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