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常有熱心民眾檢舉他人違法情事,但熱心之餘總會擔心,自己的個資會不會被洩漏給被檢舉人,引來對方私下的報復,特別是目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尚未通過,不乏機關藉由發送公文給被檢舉人,過失或故意洩漏檢舉人個資的情形,這時候檢舉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呢?

  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條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各機關在收到檢舉公文時,會依照本條進行「必要」的保密,但何謂「必要」,該要點並沒有說明,實際操作上等於是讓受理機關自己去判斷,有相當的行政裁量空間,而近幾年刑事法院認定違反上開要點,繼而構成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者,其實相當罕見。

  故在法務部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15條第1項就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且為了避免受理檢舉的機關,藉由製作公文書或其他方式,有意無意把檢舉人的個資給洩漏出去,草案還特別規定要「去識別化」,「揭弊者之個人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已無身分保密必要者外,揭弊者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簽名有保密之必要者,以按指印或簽寫代號代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第15條第2項),且非依法律規定,不提供法院或偵查機關以外之人閱覽(第15條第3項)。   

  不過上述規定既然說是草案,就是目前並未經過立法院立法通過,實際上並無拘束力可言,對於各機關受理檢舉的後續辦理,仍是回到前述《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儘管法務部表示「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定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廉正、透明度等原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之檢舉人,提供保護之適當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各先進國家多已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彰顯其國家對於廉能政府之重視,如美國內部揭弊者保護法、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英國公益通報法、澳洲不正行為通報者保護法、紐西蘭通報者保護法及韓國腐敗防止法等,立法宗旨均為鼓勵及保護知悉弊案而勇於出面舉發貪腐行為之人士,以達促廉反貪之目標。」,但未來何時立法,恐怕還是要和各機關、立法委員再行協商,才會有答案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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