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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租屋在外或基於便利性,抑或是其他原因,上班會裝水回家喝,老闆可以請求員工賠償水費嗎?

  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發生,某間補習班蔡小姐與楊老闆發生勞資糾紛,楊老闆主張蔡女連續一年帶寶特瓶裝飲用水回家喝,提告求償近二萬多元,不過法院認為楊老闆的主張沒有道理,判決敗訴定讞。

  依據新聞轉述判決書內容,楊先生為某補習班的老闆,與員工蔡小姐發生勞資糾紛而資遣蔡小姐,雙方曾進行勞資調解。楊老闆起訴主張蔡姓女員工在過去一年間,天天自帶五個600毫升的空寶特瓶來補習班裝飲用水返家,已侵害其財產權,並謂飲水機需繳納電費、水費與濾心費用,若以每瓶二十元為計算,每日五瓶,扣掉假日上班日共計二百多天,所以向蔡小姐求償二萬多元。蔡小姐則抗辯,她為補習班職員,裝水回家是經過當時的主管同意,而且她在職一年間並無天天裝水,平均一周裝水一至二次,每次裝二至三瓶等語。此外,最重要的是,其先前被資遣於法院進行勞資調解時,楊老闆已拋棄雇傭關係權益的請求權,事後卻以此事求償,實在無理。

  法院認為,補習班飲水機上方有裝設監視器,而且其他補習班員工亦作證知情蔡小姐有裝水回家的習慣,楊老闆不可能長達一年都不知情,若楊老闆不同意員工有此行為,理應先行告知,但楊老闆卻從未告知,等同默認蔡小姐的行為。此外,楊老闆在先前勞資調解時,已拋棄請求權,求償並無道理,故判其敗訴。

  從前述案例可以發現,老闆若不同意員工裝水回家喝,應該要事先告知或禁止,否則知情又未拒絕,這就是默示同意其行為。再則,勞資糾紛若調解成立時拋棄相關權利,就不能事後再行主張。更何況,綜合這件員工「裝水爭議」,似乎是雙方由於勞資爭議衍生的後續小糾紛,這樣的情形不能認為老闆是正當的權利行使,因為員工在職時若已同意這樣的行為,事後再來提告,似乎有點惡整員工的味道,法院當然不會同意這樣的請求。

  總之,做老闆的要大器一點,不要禁止員工裝水回家喝啦!員工多喝水也會身體健康,才能努力工作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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