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新北市一間公托中心傳出疑似虐童的新聞,近日檢察官偵結起訴涉案托育人員。依據新聞報導及地檢署新聞稿,有3名托育人員,因為不滿一名男童不乖乖吃飯,且明知該名男童害怕烏龜,竟強行固定男童頭部,將兩隻大、小烏龜放在男童的手、臉及身上,任由烏龜爬行。

  本件係由新北市社會局告發,某公共托育中心疑似有對嬰幼兒拉扯、大聲斥責、拍打背部及臉頰等不當行為。經過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發現,有三名托育人員有前述放烏龜在男童身上爬行的行為,因而認為這個行為涉犯刑法「強制罪」,將三人起訴。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檢察官認為托育人員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固定男童,再讓烏龜在男童身上爬行,使男童忍受無義務之事,因而認為構成強制罪。

  另外,因為托育人員是故意對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犯罪,因而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於拉扯、大聲斥責、拍打等行為,檢察官認為和刑法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規定情形不同,因此就此部分並未起訴。地檢署的新聞稿說明,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和偶然毆打成傷情形有別,另外,「他法」應與凌虐的程度相當。因此檢察官斟酌公托中心內發生的其他事實,認為尚未達到「凌虐」的程度,應該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的「不正當行為」,屬行政責任,和刑法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構成要件不同。

  此外,本件尚有一個案外案,就是公托中心在調閱監視器時,發現有部分檔案被刪除,而刪除檔案的公托中心前主任因涉有湮滅證據罪及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也將移請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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