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民國110年12月1日公布六個月後實施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就在今天111年6月1日生效上路了,雖然只有短短23條,但是對於過往因為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的被害人,本來不見得找得到法律協助,現在有了處罰及管制依據了。

  參考高檢署對《跟騷法》的說明,大略為,根據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分別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此故,針對跟蹤騷擾行為有另訂專法之必要。依據《跟騷法》第3條規定,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共計有8種行為態樣: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因此,假若有「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八種樣態的跟騷行為之一,被害人就可以請求警察處理告誡對方。再來,若還是不聽而反覆或持續,有違反人家意願之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人家害怕而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則可能是跟騷犯罪行為。

  其次,本法保護之對象,不是只有被害者本人,像是對於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均為本法保護之對象,且這種的跟蹤騷擾行為不必與性或性別相關。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還有,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騷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過,第1項之罪是告訴乃論,第2項之罪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嚴重一點的情況,法官若認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還會有預防性羈押之可能。 總之,兩情若不能相悅,想開一點,真的不要勾勾纏,這樣對彼此都好!否則,新上路的跟騷法,可能就要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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