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4條的修正案,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肇事逃逸行為,一律論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過重,動輒要將被告論以自由刑之不合理,修法後降低刑度,未來就算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未留在現場,也未必就一定要被關。
修法重點有三,首先是將原本「肇事」的文字,改成「發生交通事故」,以符合法律明確性,避免有不同意見去爭執說肇事是不是要有主觀意思、或是可歸責之類的。第二則是修正刑度,如果只是普通傷害,未達重傷或死亡的交通事故結果,駕駛人沒有留在現場,最輕刑度從原本的一年,降低到六個月,如果是重傷或死亡,則維持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如果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結果沒有故意或是過失者,法官可以減輕或是免除其刑,回應大法官對於人身自由的基本權保障之要求。
然修法特別之處,在於即使對於事故結果沒有故意過失,只要不留在現場,仍然有可能被論以刑事責任,這是立法者認為只要發生事故,駕駛人就有留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的義務所致,明確表明本罪的保護法益不是只有被害人的生命、身體權,如此是否合理,司法機關後續處理的配合義務有無必要以刑法保護?可能仍有學者有不同意見,此部分就要等未來實務運作結果,承審法官會不會再提起大法官解釋,而論斷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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