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遇債權債務清償催討,經常遇到的問題是,起訴請求他人給付金錢,好不容易拿到了法院的勝訴判決,結果對方又不主動給付金錢,這時候,債權人必須聲請「強制執行」。那麼,拿到勝訴判決以後,多久的時間內必須要強制執行才不會超過法律規定的消滅時效?以及,聲請強制執行卻未受清償,只換發到一張債權憑證,幾年後必須再向法院換發才不會過期呢?這些時效的規定,在法律上雖然繁瑣,但卻是民眾要保障自己權益必須非常注意的法律問題!

  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也就是說,拿到了法院裁判的勝訴判決並且確定後,原本請求權的時效將重新開始起算。假設是借款,原本請求權時效是15年,則勝訴確定判決後,15年內必須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會超過時效。

  民法第137條第3項又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也就是說,原本法律規定特別短期的時效,像是旅店住宿費、飲食費、承攬人的報酬等,法律規定是2年的短期時效,如果取得了勝訴的確定判決,重行起算,時效將會增加為5年。那如果原本法律規定就是5年或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15年的消滅時效,則沒有影響,依舊是5年及15年。

  其次,對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之後,如果執行不到財產,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債權憑證在法律上就和原本的執行名義相同。若原本時效為15年,依舊維持15年,取得債證後15年內必須再換發一次;如果原本時效是5年,則5年換發一次;如果原本時效是2年,則如同前述,會延長為5年,5年必須換發一次。總之,如果搞不清楚原本的消滅時效多長,記住確定判決取得的債證,每5年內換發一次是最保險的。

  最後必須注意的是,本票裁定因為並沒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不適用上述延長5年的規定,頂多只能算是民法第130條的「請求」,如果聲請人沒有在聲請裁定後6個月內起訴或是聲請強制執行,時效還是會繼續計算,通常聲請人要在本票到期日的3年短期消滅時效內,聲請一次強制執行,依照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來重新起算為3年,才能達到延長的效果,同理,如果是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也必須要3年內重新換發一次,才能保護自己的本票債權喔。

  債權時效何時消滅、何時要向法院執行延長時效,是非常技術性及容易搞錯的問題,假若真的不瞭解,請教法律專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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