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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中閔上任台大校長短短幾天,被監察院通過彈劾。監察院新聞稿略述行政院前政務委員管中閔任職政務人員期間,持續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臺幣六十五萬元之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提出彈劾案。

  公務員得否兼職,應先看公務員服務法,該法第14條第1項開宗明義說:「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次:「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意思是說,公務員原則上不能兼職,就算依法令允許兼任某些職務,也不能多領薪水。法律設計之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避免公務員兼其他職務,影響本職。

  現實生活中,公務員合法或非法兼任其他職務的情形,比比皆是,像很多高階公務員會到學校擔任教授或講師,銓敘部也不時接到各方來函,詢問兼任某些工作之事務或職務是否算是兼職的問題。類似情形,也發生在公立學校教師的兼職問題。民視政論節目當家主持人彭文正先生,就曾經擔任經常性電視節目主持人,是否算是兼職,讓教育部和台大傷透腦筋。NCC委員洪貞玲為自己權利辯護及說明,曾在臉書提及彭文正違法兼職,彭文正主張「違法兼職」這個說法有損其名譽,而提告求償,與這次管中閔強調「小心用詞,沒有違法」的情況頗為類似。不過,彭文正民事三審皆敗訴,業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裁判確定,此案判決內容可供參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育人員,原則上是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公立學校教師擔任營利性質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仍屬前述兼職範圍,應經學校核准。

公務員兼職,不用經過許可嗎?

  由於公務員兼職要經過許可,不少公務員就另闢蹊徑,尋找不用許可的方法。例如:筆名兼職,管中閔在周刊發表文章領稿費,當初就不是用其本名。監察院調了其歷年所得資料,發現任公職期間每個月還有其他稿費收入,質疑違法兼職一事。之前,在林奕含事件後,補習教育法修法要求補習班老師要實名登錄,就有人質疑,此舉是為了要稽查公務員化名兼職補習班老師賺外快一事。

  對於是否屬兼職疑義,由銓敘部作出相關解釋供參考,如果銓敘部說不算,那麼就不用經過許可,公務員可以直接去做。例如:若屬非經常性且未支薪的節目主持人,就不算是兼職。另外,像是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公務員住戶仍得被選為管委會委員,銓敘部認為如果不支薪就不算兼職。

  至於,非固定地點或是無特定職位等性質工作,例如:利用下班時間出版書籍賺版稅、撰寫APP程式授權賺取權利金、報章雜誌寫稿領稿費等,銓敘部通常不認為是兼職,如銓敘部(75)台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彈劾管中閔,為何引起爭議呢?

  銓敘部函釋說「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但涉及職務上的事務,怎麼辦呢?監察院說實務上雖允許公務員不涉職務之事務,得予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然而,舉個例子來說,監察院曾經要求台大以此標準去論斷彭文正的節目主持人兼職問題嗎?公開兼職沒事,匿名兼職有事,這道理也太難懂了吧?許多司法人員不也經常發文撰寫司法實務專欄,那又如何解釋呢?無論如何,監察院早不處理晚不處理,偏偏等到管中閔上任幾天才處理,難怪被質疑打管卡管或秋後算帳。監察院欲以兼職寫稿為理由來打管,應事先和銓敘部商量,來回幾個函文,討論管中閔這種專欄寫稿類型到底是否為兼職。否則,監察院認為是違法兼職,若主管機關銓敘部不支持此見解,恐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又要傷腦筋了。結論是,專欄寫稿這類型的公務員兼職爭議,應該要修改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使之更為明確,不然就繼續吵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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