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某學校老師葉仔向來和同事吳妹有嫌隙,互看不爽,常常互罵,葉仔於是以後只要在教師辦公室裡面和吳妹吵架時,就會偷偷打開手機的錄音裝置,蒐集吳妹辱罵他的事證,並且集合起來一次到地檢署提出告訴,吳妹被檢察官起訴後,心有不甘,於是主張葉仔這樣偷錄音的作法算是違法蒐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資法,到地檢署反控葉仔,試問吳妹這樣主張有沒有理由?
※ 解析
我們談話的「聲音」,雖然依照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人之聲紋與情感活動」,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於蒐集利用上也要受到個人資料法保護的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也要求「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所以在本件案例中,葉仔偷錄吳妹的聲音,算是蒐集吳妹的「個人資料」,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
不過,如果是在公開場合側錄別人的談話,實務上有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95號民事判決)指出這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理由有幾點:
第一,是公開場合,就算說出來的「話」含有「聲音」這種個人資料,算是「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規定就算不事先告知對方也可以蒐集。
第二,在可以蒐集之後,再來就是考慮有沒有合於特定目的,別人如果把公開場合的發言給錄下來,有職務、工作、訴訟上的目的,特別是以訴訟來說,並不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所以在本案中,吳妹和葉仔所在的教師辦公室是一個公開場合,葉仔要偷錄吳妹罵她,之後用來當成向吳妹提告的證據,依照高等法院的實務見解,符合個資法所說的特定目的,並不會違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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