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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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2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
案號 |
簡要發生經過 |
無罪理由、事實 |
無罪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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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 |
000侵訴000 |
告訴人稱被告乘其酒醉載其至旅館發生性行為,告訴人並於凌晨三點離開旅館返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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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訴000 |
告訴人與被告在網路上相識,兩人相約出遊去旅館,告訴人聲稱被告趁其飲酒後失去意識時,對其為乘機性交之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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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更(一)000 |
告訴人有精神疾病,稱被告因其不能且不知抗拒的情況,對其為性交一次。 |
告訴人之指述多有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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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 |
000侵訴000 |
告訴人聲稱被告見其在服用安眠藥,後主動要載其回家,到家後告訴人昏睡時被告即對其為乘機性叫之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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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 |
000原侵訴000 |
告訴人指稱被告乘其酒醉載其回被告租屋處,並對其為乘機性交犯行,後又在其清醒後對其為強制性交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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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 |
000侵訴000 |
告訴人與被告相約後去旅館飲酒,告訴人聲稱被告乘其酒醉不省人事時,對其為乘機性交之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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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 |
000侵訴000 |
告訴人指稱被告第一次在車上趁其酒醉疲累時性交得逞,後又多次在告訴人家中與告訴人之父、告訴人飲酒後,對其性交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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