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個網站平台會員資料外洩,而發生詐騙事件,當事人依個資法向法院對網站平台提出訴訟求償。
新聞報導,張女透過EZ訂訂票後,接到自稱EZ訂員工來電謊稱扣款有誤,因而遭騙二十多萬元。法院認為EZ訂外洩個資導致張女遭詐騙,然而因張女也有疏失,判決EZ訂負七成的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被害人張女表示,其在「EZ訂」網站平台填載個人資料,然後註冊為會員,EZ訂蒐集、持有其個人資料後,未盡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之責而外洩其個人資料,而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致電謊稱其為系爭網站平台人員,因系爭網站會計人員疏失,導致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相關錯誤設定,致陷於錯誤,共計匯款二十五萬七千多元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金融帳戶,而受有損害,乃訴請法院求償相關損害。
EZ訂則表示,張女的個人資料並非其外洩,且表示對網站平台系統已提供適當之安全維護。再則,認為張女遭詐欺所受之財產上損害乃訴外人之行為所致,與EZ訂是否盡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之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還有,張女未盡一般理性人之注意而遭詐騙,亦有過失等語為抗辯。
法院判決認為,EZ訂網站平台取得張女之個人資料,並進而將該個人資料記錄、儲存,此外,相關的交易及記錄,儲存之個人資料,僅其保有。而且,經刑事警察局統計,系爭網站平台自106 年4 月17起至同年月23日止、自同年月24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經民眾通報高風險平台(自稱網路賣場客服或銀行來電,要求前往操作ATM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之件數分別為30件、26件。法院進而認定,張女於同年月11日透過系爭網站平台訂購電影票後,至其於同年月28日遭詐騙期間,經民眾通報系爭網站平台為高風險平台,亦即使用系爭網站平台之民眾接獲自稱網路賣場或銀行來電,要求前往操作ATM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之案件累計高達50餘件,足徵上開報案民眾個人資料來源之共通性即為使用系爭網站平台,且遭詐騙集團接洽之手段相似、時間密接。最終,法院參酌相關證據資料,認定張女個資係自被告公司外洩。法院對被告公司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對於系爭網路平台記錄、保存張女之個人資料已盡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故張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乃屬有據。
不過,法院也認為張女自己也太大意,對此種社會常見之詐騙犯罪類型應有相當之警覺性,卻疏未注意,多次聽從歹徒指示以多次匯款致受騙而生損害,法院認張女自己也要負三成的過失責任。
類似會員資料外洩事件,時有所聞,除了提醒大家,詐騙無所不在。假設真的被騙了,誰將您的資料外洩害您被騙,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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