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貨物稅條例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依該條例徵收貨物稅。因為應稅貨物的項目非常多,有些廠商,對於應稅貨物項目可能會不清楚。或是說,對於法令適用可能有所疑義。例如:貨物稅條例第三條就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但是,究否屬該情形,在特定狀況還是要個案認定。然而若因誤解法規解釋而逕自認定不用課徵貨物稅,被國稅局發現時,稅務機關不會因為廠商不知法令而免除其行政罰。

  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曾經舉出案例說明:「有甲商行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產製應稅之「○○原汁加糖」等飲料品出廠。嗣經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之罰鍰。該局指出,甲商行主觀上自行認定所產製之飲料品免徵貨物稅,未依法辦理登記;其對產製系爭飲料品之事實並未發生錯誤,非無故意或過失。惟不知所產製貨物是貨物稅條例課稅之項目,只是不知法規。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只要法規業經公布或發布,縱使不知法規,亦不得據以主張免責。經審酌甲商行「從事飲料製造業,具飲料生產之專業,對其產製貨物是否為貨物稅應稅產品,應較一般人更具專業知識,縱認其有疑義,亦應詢問主管機關釋示」等情節,其不知法規非無法避免;再考量其「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爰於法定裁罰倍數內為適切之裁罰。」

  也就是說,產製廠商不知所產製貨物是貨物稅條例課稅之項目,未依法辦理登記,對於國稅局來說,若產製廠商對其所產製之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要向主管機關聲請解釋,不能自行認定而出廠。否則,國稅局還是會認為有違反貨物稅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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