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對於殺人與販毒,都認為是罪大惡極之罪,因此,法定刑度都相當的高。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看起來,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它的法定刑度比較高,比殺人還來得重。
也就是說,殺人是十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起跳,販毒卻是無期徒刑起跳,不會感覺怪怪的嗎?這裡可能有一個疑問,殺人不會有殺一點點人的狀態,但是販毒會有賣一點點毒的情形,也就是說,殺一個人可能判十年,但是賣0.1公克的海洛因卻可能判無期徒刑,這不會感覺上「法定罪與刑」的失衡嗎?
既然立法者不作販毒的類型化區分,也就是說賣一咪咪海洛因是賣,賣二咪咪也是賣,都是無期徒刑起跳,對於不同類型的販毒者,不會有不公平的對待嗎?這部份是立法者未詳思的地方,只有靠法官在審理時,好好地類型化處理,以求罪責相當,才能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注意喔!賣人家海洛因的罪,比殺人罪還要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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