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們提過,營業作生意不一定要申請「商業登記」,不過還是要申請「營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要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商業登記。「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之小規模商業,就不用申請「商業登記」了。
再依據《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2項規定:「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根據經濟部108年7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5130號函公告,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為:「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
所以說,營業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就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了!
「五萬元」會不會太少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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