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離婚協議 2

  一場COⅥD-19(新冠肺炎)疫情,除了影響健康、衝擊經濟外,也考驗著我們人類所有情感與人際關係。

  原以為因疫情所帶來的停課、居家上班、甚至封城等新措施,可以讓人與人相處時間變多,彼此間情感因交流而越發濃郁、親密,豈料事與願違,根據報導統計,世界各地的分居、離婚率反而不斷攀升,情感專家甚至認為因疫情引發的分手曲線尚未見頂,等到疫情趨緩或結束時,恐另起一波高峰。

  相愛容易相處難,夫妻雙方因疫情期間所致的長時間相處,進而確認「不合」而欲終結婚姻關係,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協議離婚,也就是法律上的兩願離婚。

  很多人在氣憤下急於離婚,卻忽略了協議書內容的重要性。大多數問題在於過於相信對方的口頭承諾,認為既然講好了就是講好了,不一定也不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更何況在怒火之下的協商,哪想得到那麼多枝枝節節的問題。

  然而,千萬不要以為離婚協議書簽一簽就是離婚了,包含夫妻財產要怎麼分?是否要給對方贍養費當補償?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探視關係如何分配?子女的扶養費、教育費由誰支付?都不能輕忽。不然可能現在隨意離婚,日後在這些問題糾葛上,不僅當不成朋友,反而變成一輩子的仇人!

  離婚協議書又該如何寫?離婚協議書的主要目的在於結束雙方間的婚姻關係,另外常見的記載事項尚有:財產分配、贍養費金額、子女撫養、探視及扶養費支付等問題,事實上,所有在婚姻關係中雙方間的事務均可記載,建議寧願多寫,也不要遺漏。離婚協議書可以完整記錄雙方約定事項,也是日後糾紛的最佳保障憑證。

  而依照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應該要作成書面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最少要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算完成離婚喔。

  又參酌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3號判決意旨,證人縱使是在「離婚協議書完成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完成簽名,也是有效的簽名,並未限定證人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作成的同時一併簽名。不過,過往實務上曾發生爭執證人簽名時是否真的知悉雙方離婚的真意,進而導致離婚無效的實例,所以還是建議證人在雙方簽立離婚協議書當下一起當場簽名為妥,或把簽名過程錄音、錄影記錄下來,並保留相關證據記錄,以免將來衍生離婚無效的類似爭議。

  至於誰可以作為離婚證人?我國對於離婚證人的資格限制極少,只要證人具有「行為能力」,也就是必須是年滿20歲的成年人,或是未滿20歲但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就可以當離婚證人,理由在於離婚證人必須要能充分了解雙方離婚的決心、確保雙方真的都有離婚的意思存在。

  最重要的是,離婚登記,一定要雙方偕同一起前往戶政機關進行登記喔!千萬不要看電視演的,以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算數。目前疫情嚴峻,雖然內政部已開放多項戶籍登記事項可以在線上進行申辦作業,但「離婚」項目僅限於經法院判決(包含調解、和解)的離婚登記,並不包含協議(兩願)離婚,仍是必須雙方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行。

  為減少染疫機會,也為了再給曾經相愛的彼此多一些思量的時間,建議等到疫情過後,若仍是不改離婚意願的話,再協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方為上策。

陽昇法律事務所/陳虹均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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