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於109年5月22日三讀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立法院新聞稿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本條例所稱槍砲之定義,將特定類型槍砲之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使非制式槍枝比照制式槍枝,以較重刑度論處;修正模擬槍之要件以納管操作槍,並提高相關行政罰鍰金額,違法製造、販賣最高可處新台幣250萬元罰鍰。

  為限制部分廠商刻意規避關於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之要件,製造類似於真槍之玩具槍,冠名為「操作槍」流通於市面,使得不肖分子可輕易以低成本的方式購買取得,再改造成具殺傷力之火藥式槍枝,產生管制上的漏洞,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從「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修正為「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以此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能性,並保障合法之商業經營,兼顧社會治安及人民權益之目的。

  修正理由雖將「打擊底火」之要件,修正為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使模擬槍之定義範圍包括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安裝空間等機構,參照過去內政部的公告:「一、本條例查禁之模擬槍指下列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一)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安裝座等機構。…」(台內警字第0940100466號;經商字第09402052190號公告)就有在探討此要件,將「打擊底火」之要件刪除,可認為是將既有之管制範圍擴大。

  修法後內政部公告:「一、本條例查禁之模擬槍,指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且具下列各款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一,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藉壓縮氣體、壓縮二氧化碳、機械彈簧、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之動能,以推進彈丸,不具下列各款機構裝置之一,且不具殺傷力之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在此限:(一)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二)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三)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台內警字第1090871316號;經商字第10902025950號公告)盡可能地排除低動能遊戲用槍之適用,試圖消弭生存遊戲玩家的怒氣,然前開的立法修正有無阻礙合法商業之發展,恐怕仍待後續施行後的狀況,才能判斷。

  大家一定要知道,操作槍、模擬槍已屬管制性物品,至於不屬於前述類型的玩具槍,就不見得屬於管制範圍了。反正玩槍時,就是要注意今年的修法,免的不小心就被抓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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