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美麗的阿狗.JPG

  對於用路人來說,也許開車偶爾會超越道路停止線,不過看在正義魔人的眼裡,可能還是會被檢舉喔!但是,紅燈越線,一律不分青紅皂白都會被處罰嗎?
  最近,就有一則類似案例的新聞報沁。新聞提到有位蔡姓男子開車停等紅燈時,不小心超越停止線,遭到其他民眾拍照檢舉,因此被交通事件裁決處開出了900元罰單。蔡男認為自己情節輕微,而且根本沒有影響到交通安全,不應該開罰,所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審理法院認為,本案違規情節輕微,未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不處罰為適當,因此判決撤銷罰單。
  或許有人看完新聞會質疑,明明超越停止線的行為,都已經被拍得清清楚楚,怎麼法院還可以撤銷呢?原來,法律對於輕微違法之情形,並不會一股腦地都要求行政機關必須處罰,而是給予公務人員有一定的裁量範圍,如果違法不大、侵害很輕及法定罰鍰額度也不高時,可以裁量不罰。參照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當然,也許有人會說可以不罰,那也可以處罰啊!裁決處認定男子違法,哪裡有錯呢?因為法院認為,裁決處認為男子該處罰的結果,並沒有經過一個為何不該處罰的說理過程,構成所謂「裁量怠惰」的違法,而且在現場的確沒有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裁量上確實可以不罰,在這種機關疏於行使裁量權的時候,所為的行政處分結果,是可以被撤銷的,所以法官撤銷了罰單。
  如果法律動輒就要處罰人民、不考慮違法的輕重性,這不就像是「苛政猛於虎」,能說不是法律吃人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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